RECLONE_REPLICATED_OBJECTS 过程

RECLONE_REPLICATED_OBJECTS 过程强制在 Db2® 镜像环境中重新分配所有复制的对象。 暂挂复制时,将在 Db2 镜像对的源节点上运行该过程。 源节点上存在的所有复制对象都将添加到对象跟踪列表 (OTL) 以进行保存,然后在复制恢复时在复制节点上复原。 再同步过程将替换复制节点上的复制对象 (如果它们已存在)。

在再同步过程之前,将在副本节点上删除所有复制的 *DTAQ , *FILE , *JRN , *JOBQ , *OUTQ , *SQLUDT 和 *SQLXSR 对象。 这将确保可以从从源节点生成的对象的已保存副本正确复原对象。 因此,将对副本节点执行以下操作:
  • 将结束所有非复制对象的日志记录,这些对象将记录到将在复制节点上删除的复制日志中。 在调用 RECLONE_REPLICATED_OBJECTS 过程以生成未复制的受影响对象的列表之前,请查询 QSYS2.EVALUATE_RECLONE_JOURNALED_OBJECTS 表函数。
  • 如果非复制的数据库对象依赖于将在准备恢复时删除的复制的 *FILE , *SQLUDT 或 *SQLXSR 对象,那么将在复制节点上删除这些对象。 在调用 RECLONE_REPLICATED_OBJECTS 过程以生成受影响对象的列表之前,请查询 QSYS2.EVALUATE_RECLONE_RELATED_OBJECTS 表函数。
  • 将删除仅存在于副本节点上的复制对象。 当复制状态为 TRACKING 时,如果对源节点上的复制条件列表 (RCL) 进行了更改,并且该更改标识了仅存在于复制节点上的复制新对象,那么可能会发生此情况。 如果在复制状态为 TRACKING 时删除了源节点上的复制对象,那么也会发生此情况。 在调用 RECLONE_REPLICATED_OBJECTS 过程以生成受影响对象的列表之前,请查询 QSYS2.EVALUATE_RECLONE_REPLICATION_CRITERIA 表函数。

对于在副本节点上删除的每个非复制对象,以及对于每个已结束日志记录的非复制表,视图,索引,库,数据区,数据队列和 IFS 对象,将延迟记录写入 OTL。

RECLONE_REPLICATED_OBJECTS 过程启动一个作业来执行软件 reclone 的工作。 作业名为 QMRDBESYNC (对于 *SYSBAS) 或 QMRDBESxxx (对于 IASP ,其中 xxx 是 IASP 编号)。 该过程使用包含为处理请求而提交的作业信息的行来填充结果表。 监视 QMRDBESYNC (或 QMRDBESxxx) 作业的进度和错误。

此过程导致源节点进入持久暂挂状态,在 QSYS2.MIRROR_INFO 视图。 当过程正在运行时,将继续在源节点上跟踪所有更改。 当节点处于此状态时,用户无法恢复复制。 此过程成功完成后,将结束持久暂挂状态并恢复复制。

iasp-name 为 *SYSBAS 时:
  • 在主节点上调用此过程。 复制状态必须为 TRACKING 或 BLOCKED。 复制详细信息必须为 SUSPENDED。
  • 软件 reclone 的副本节点必须可用。
  • 必须启动 NRG。
  • 在调用此过程之前,必须同步安全对象。 将比较所有 *USRPRF 和 *AUTL 对象,并且必须在两个节点上等效。 功能使用信息 (WRKFCNUSG 命令) 和安全属性 (DSPSECA 命令) 也会进行比较,并且必须在两个节点上等效。 该过程尝试解决任何安全对象差异,但如果差异仍然存在,那么 reclone 过程将失败。
iasp-name 不是 *SYSBAS 时:
  • SYSBAS 的复制状态必须为 ACTIVE。
  • 运行此过程的节点上的 IASP 的复制状态必须为 TRACKING。 复制详细信息必须为 SUSPENDED。
  • IASP 必须是数据库 IASP ,并且必须在两个节点上都可用。

授权: 语句的授权标识所拥有的特权必须包含 *ALLOBJ 特权。 有关使用此过程所需的权限,请参阅 授权

读取语法图跳过可视语法图 RECLONE_REPLICATED_OBJECTS ( IASP_NAME =>  iasp-name ,简历类型 => 恢复类型 )

模式为 QSYS2。

iasp-name

一个字符或图形字符串,其中包含将重新分配的对象所在的独立辅助存储池 (IASP) 的设备描述名称。 对于 IASP 组,指定源 IASP 的设备描述名称。

可以包含以下特殊值:
*SYSBAS
SYSBAS 包含系统 ASP (ASP 1) 和基本用户 ASP (ASP 2-32)。
开始更改简历类型结束更改
开始更改指定所请求的恢复类型的字符或图形字符串。 重新调用所有复制的对象需要多个操作,包括恢复复制。 此参数控制要对此内部启动的操作执行的恢复类型。
异常
允许恢复复制并继续重新调整所有复制的对象的过程继续,而不需要完成确定可以安全恢复复制的所有检查。 将允许恢复复制,并且将重新分配所有复制的对象,即使节点具有具有未完全处理先前暂挂请求的 Db2 镜像数据库连接的作业也是如此。
正常
恢复复制的过程正常进行。 执行所有检查以确定在重新分配任何复制的对象之前是否可以在两个节点上安全地恢复复制。 这是缺省情况。
注: 必须先联系 IBM® 服务代表,然后才能尝试重新克隆 恢复类型 为 "异常" 的复制对象。 在所有作业都已处理先前的暂挂请求之前恢复复制可能会导致复制的对象变得不同步。
结束更改

将从包含已提交的作业的名称的过程返回结果集。

示例

  • 对 IASP33执行软件重新克隆。
    CALL QSYS2.RECLONE_REPLICATED_OBJECTS(IASP_NAME => 'IASP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