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终端定义
当属于 (本地和完全定义在) 一个系统的终端调用属于另一个系统的事务时,应用程序拥有区域会将其识别为 远程终端。
应用程序拥有系统需要对远程终端的至少部分定义具有访问权。 此部分定义通常称为 远程定义。 这是终端的部分定义,安装在应用程序拥有区域和中间区域中。 它包含终端访问该系统中的事务所需的最小信息。 仅当您使用 复制 方法时,才会创建远程定义。
- REMOTESYSTEM 名称必须是事务路由路径中到终端拥有区域的下一个区域的 CONNECTION 定义的名称。
- REMOTESYSNET 必须是终端拥有区域的网络名 (通用 applid)。 如果 REMOTESYSTEM 将直接 CONNECTION 命名为终端拥有区域,那么不需要 REMOTESYSNET ,除非终端拥有区域是 z/OS® Communications Server 通用资源组的成员,并且直接连接是 APPC 链接。
- REMOTENAME 是终端拥有区域中用于识别终端或 APPC 设备的名称。 它可能与 TERMINAL 或 CONNECTION 名称相同或不同,后者必须是终端在应用程序拥有系统中的已知名称。 REMOTENAME 缺省为 TERMINAL 名称 (如果未指定)。
- 对于非 APPC 设备, TYPETERM 上的 SHIPPABLE 为 NO。
- 对于 APPC 设备, TYPETERM 上的 SHIPPABLE 是必需的。
- 可以省略 TERMINAL 和 TYPETERM 定义上的某些属性。 有关这些定义的更多指导信息,请参阅 定义相互通信资源。
以下终端和逻辑单元不能使用事务路由,因此不能定义为远程:
- 合并的 3600 或 3650 管道逻辑单元
- IBM® 2260 终端
- MVS™ 控制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