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類別資源共用下限

服務類別的資源共用下限是保留供服務類別使用之服務類別資源授權的百分比。

資源共用下限所代表的資源只能用於該服務類別中的查詢,不會被視為剩餘或可供其他服務類別使用,即使不在使用中也一樣。 如果未配置服務類別的資源共用下限,則不會保留服務類別的資源保留。 在 CREATE 或 ALTER SERVICE CLASS 陳述式上使用 MINIMUM RESOURCE SHARE 子句,將最小資源共用指定為目標資源授權的百分比。 針對高優先順序服務類別使用資源共用下限,以確保服務類別中可用的資源數量下限,從而保證傳輸量的最低層次。

例如,假設服務類別 A 的資源授權為 80% ,資源份額下限為 50% ,服務類別 B 的軟體資源授權為 20%。 調適性工作量管理程式會保留 80% x .5 = 40% 服務類別 A 的資料庫資源。 如果資料庫中有可用的資源,則允許進入服務類別 B 的工作可能會超出其 20% 授權,因為它具有軟性授權。 不過, B 中的工作不允許耗用保留給服務類別 A 的 40% 資源 (亦即, B 中的工作最多使用資料庫資源的 60%; 保留至少 40% 可供 A 使用)。 請考量是否沒有工作在 A 中執行,且有 3 個查詢到達 B 中,而每一個查詢都需要 25% 的資料庫資源。 允許執行前 2 個查詢,使 B 的資源使用率達到 50%。 B 中的第三個查詢已排入佇列,因為接受此查詢將需要服務類別 B 存取保留給服務類別 A 的資源。

在服務超類別或服務子類別上可以指定資源共用下限,其行為如下:
  • 如果在服務子類別上指定資源共用下限,則只有該子類別中的查詢才能存取保留資源。
  • 如果在服務超類別上指定最小資源共用,則服務超類別下的所有次類別都可以存取保留資源。
  • 如果同時在服務超類別及服務超類別下的服務次類別上指定最小資源共用,則該超類別下的所有其他次類別只能存取超出次類別保留的超類別保留。

例如,考量服務超類別 A 具有 50% 資料庫資源授權及 50% 保留 (亦即, 25% 資料庫資源保留在服務類別 A 中工作) 的配置。 超類別有 4 個子類別 (B、C、D 及 E) ,每一個子類別都定義有 1000 個持有率,因此具有 12.5% 每一個持有率的相等授權。 服務類別 E 的資源共用下限為 50% ,表示它已保留 6.25% 的資料庫資源。 在此範例中,只有超類別保留中未由特定子類別保留的部分 (這裡 25%-6.25% = 18.75%) 可用於所有 4 個服務子類別。 剩餘 6.25% 的超類別保留由服務子類別 E 完全擁有,且無法由其他子類別存取。

實務範例

下列實務範例顯示如何使用 CREATE 及 ALTER SERVICE CLASS DDL 陳述式,來設定及修改服務類別的 MINIMUM RESOURCE SHARE。
  • 實務範例 1: 建立兩個資源分配相等的服務類別。 保留第一個服務類別的 50% 授權,以便一律有部分資源可用於此服務類別中的工作。
    這兩個服務類別會以相同的共用值建立,以便它們具有相同的資源授權。 服務類別 SC1 會套用 50% 的 MINIMUM RESOURCE SHARE ,以保留其授權的一半。
    CREATE SERVICE CLASS SC1 SOFT RESOURCE SHARES 1000 MINIMUM RESOURCE SHARE 50 PERCENT
    CREATE SERVICE CLASS SC2 SOFT RESOURCE SHARES 1000
  • 實務範例 2: 移除服務類別 SC1 的保留資源
    從實務範例 1 繼續,變更 SC1 服務類別,以透過將 MINIMUM RESOURCE SHARE 設為 0% 來移除原先定義的保留資源。
    ALTER SERVICE CLASS SC1 MINIMUM RESOURCE SHARE 0 PERCENT